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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董云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董云。被执行人张磊。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0000元,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263元,邮寄费22元,合计125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