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赵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峰,赵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峰,男。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得元,男。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振峰与被上诉人赵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得元原审请求判令王振峰偿还欠款56000元及利息,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振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振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旭涛、赵得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