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蔡红旗、石磊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蔡红旗,石某,石自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37号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板仓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红,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红旗。被告石某。被告石自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红旗、石某、石自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家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