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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海晨万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同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昆山市海晨万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同生,周江,叶玲,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峰,居丽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154号原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顺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海晨万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被告叶同生。被告周江。被告叶玲。被告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南墅街1号。被告叶峰。被告居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海晨万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同生、周江、叶玲、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峰、居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76元,减半收取44038元,由原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若代理审判员  钱虹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