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三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金彬与田亮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彬,田亮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575号原告吴金彬。被告田亮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彬与被告田亮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彬负担。审判员  季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