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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62-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营信用社的存款141623.92元予以冻结,并已其名下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某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营信用社的存款141623.9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