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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周某某,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X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X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X组。委托代理人吝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