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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进富与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富,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彭进富。委托代理人:汪泽琳、贺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钧,执行董事。被告:林大钧。被告:方艳。原告彭进富为与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原告彭进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进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进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彭进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