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进富与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富,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彭进富。委托代理人:汪泽琳、贺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钧,执行董事。被告:林大钧。被告:方艳。原告彭进富为与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林大钧、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原告彭进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进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进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彭进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