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冬立与李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冬立,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497-2号申请执行人唐冬立,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林,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冬立与被执行人李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85号民事故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红林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