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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井学与刘自强、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胡井学,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柴场胡同。委托代理人杨泉,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系公司职员。原告胡井学与被告刘自强、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文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井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泉,被告刘自强,被告华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井学诉称,2014年5月2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刘自强在华新公司发包的锡林浩特市尚城生活小区从事地面硬化、铺砖工作,约定的劳动报酬为5人完工后给付73000元,原告工作完成后,期间给付了部分工资,被告欠付13000元,结账时被告给出具了13000元欠条一张。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劳动报酬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自强庭审答辩称,原告跟我不是雇用关系,我是把工程承包给原告的,55000元承包给原告的,我给了原告34000元,但是原告只给工人发放了几千块钱,这些工人能证明原告给工人发放几千块钱的事实。原告是在工地从事管理的,原告不是工人,欠条是工人腊月来要钱,原告说从劳动局要钱要打单份的才能多要点钱,让后这些条子的姓名是原告提供的,我就签了个名。具体数字我没有看,肯定没有超过华新公司欠我的钱,这些年华新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工程钱。工人情况不属实,只有姓张的我认识,别的不属实。被告华新公司庭审答辩称,原告与本公司没有劳务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公司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刘自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胡井学尚城生活工资款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同日,被告刘自强向案外人姜永明出具了欠条一张,金额为8000元,该欠条目前由原告保存。另查明,庭审中,被告华新公司称与被告刘自强的合同总价款为500000元,已给付340000元,剩余的欠款包括质保金以及扣除被告刘自强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欠条、施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包括被告刘自强给其本人出具13000元以及给案外人姜永明出具的8000元,原告称被告欠其13000元,另外8000元欠条系被告给付原告后原告给付了案外人姜永明,以上总额共计21000元,但根据被告刘自强提交的收条与银行存款凭单,可以证实被告共给付原告34000元,其中给付14000元的时间与被告刘自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是同一天,根据交易习惯及日常经验法则,本院认为该14000元应是出具欠条之前给付而非出具欠条之后发生的给付,故该14000元不能冲抵13000元的欠条。对被告提交的20000元的银行存款凭单,因该给付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故本院予以认可,该给付行为可以冲抵原告提交的总额为21000元的欠条,故剩余的1000元被告刘自强应当给付原告胡井学。关于被告华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华新公司未全部给付被告刘自强的工程款,应在未给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井学劳动报酬1000元;二、被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内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申请缓缴),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刘自强、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文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呼和苏勒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