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武某某,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北区。被告:杨某,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北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北区。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武某某、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春天,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杨某经张某某介绍相识,双方恋爱6个月后,于2013年11月定婚,在吉林市船营区华盛大酒店举行了订婚宴会,女方家来人共37人,共计办了5桌花费3500元(包括打车钱),当天由媒人将2万元转交到被告杨某父亲杨某某手中,之后原告考虑到将来结婚时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家里生活困难,于是到北京的美发店打工挣钱,刚开始与被告经常通电话,后来被告逐渐冷淡下来,于2014年6月份杨某明确表示不与原告相处了,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果,今来院告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总计235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返还彩礼2万元;2.订婚宴3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告上北京之后联系了一段时间,渐渐原告不给我打电话,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忙没时间,我不可能总主动给他打电话。之后他妈妈说要结婚,给我打欠条,我就不同意,后来我就跟武某某说,他就向着他家。两万块钱他上北京我也给他拿了钱,给他买的东西,其余的钱已经买金子、买衣服了。被告杨某某辩称:我还不知道原告起诉我啥呢,彩礼过了两万块钱我给我姑娘了。原告提供张某某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明订婚宴的情况和过彩礼的情况。被告杨某质证称彩礼过两万块钱是真实的。被告杨某某质证称两万块钱我接了,别的不承认,酒席不是3500元。原告申请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出庭陈述给彩礼的情况。原告、被告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审核后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2013年春,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双方订婚,原告武某某家举办了婚宴,并给杨某的父亲杨某某2万元彩礼。杨某已与他人结婚。本院认为:武某某给付杨某某的两万元是依照风俗以结婚为目的彩礼款,彩礼给付后,武某某与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办酒席的花销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从两万元彩礼款中拿钱为武某某买礼物,给武某某现金等,这都属于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互相赠予行为,通常双方均有发生,不应从彩礼中扣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武某某彩礼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承担33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