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德英与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英,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王德英。被告: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英诉被告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