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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聂建平及第三人林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聂建平,林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劲颖,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建平,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第三人林鸽,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聂建平及第三人林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