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梁与程晓燕、胡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梁,程晓燕,胡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徐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晓燕,居民。被告胡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梁诉被告程晓燕、胡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梁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徐梁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仲杰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