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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梁与程晓燕、胡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梁,程晓燕,胡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徐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晓燕,居民。被告胡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梁诉被告程晓燕、胡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梁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徐梁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仲杰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