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莫以标与潘军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以标,潘军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70号原告:莫以标。被告:潘军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以标与被告潘军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以标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