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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章金英与被告陈为程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章金英(曾用名章金兴),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为程,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英与被告陈为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金英负担。审判员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尤珮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