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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钰与张翠芹、程凤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张翠芹,程凤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618号原告王钰,居民。被告张翠芹,居民。被告程凤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钰与被告张翠芹、程凤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王钰负担。审判员  祁建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