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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81号原告白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高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