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王召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王召富,吴书霞,裘艾艳,魏斌,汤井雷,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召富。被告吴书霞。被告裘艾艳。被告魏斌。被告汤井雷。被告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诉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王召富、吴书霞、裘艾艳、魏斌、汤井雷、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10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