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14号罪犯马伟,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户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24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马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马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