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709号罪犯李旭,男,生于1971年03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0)绵涪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满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241分。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4月0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