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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苑赵龙与顼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赵龙,顼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苑赵龙,农民。被执行人顼海波,农民。本院(2014)曲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顼海波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