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苑赵龙与顼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赵龙,顼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苑赵龙,农民。被执行人顼海波,农民。本院(2014)曲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顼海波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