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28号原告文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某甲,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5年12月5日非婚生育一子王某乙,1995年7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双方于1986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被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1月4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期间从未与原告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綦江区东溪镇唐家村3组的房屋)平均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对生活现状不满,道德败坏,作风不正,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将自己的衣物和部分家用物件偷走,将我们父子二人在外打工汇给家里开支后所剩的全部现金带走了。原告无视法律,不顾家庭及子女,导致家庭破裂,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彻底伤了被告的心,给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据此,我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退还被告父子二人打工汇给家里除正常开支外的现金(约贰万元整);3、原告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壹万元整;4、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綦江区东溪镇唐家村3组的房屋)归长子王某乙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5年12月5日非婚生育一子王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于1986年6月15日在原綦江县东溪镇福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5年7月16���生育一女王某丙。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诉婚生女王某丙身体残疾,不能独立生活,但已经离家与他人同居生活两年了,且与他人生育有一个小孩。被告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没有得到好转,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唐家村3组的房屋一幢,但均未提供房屋产权证。被告陈述其因医病,欠债3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原、被告是否离婚的法定依据。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在审理中陈述婚生女王某丙不能独立生活,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均陈述婚生女王某丙已经离家生活两年,与他人同居生育有一个小孩,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原、被告提出的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唐家村3组房屋一幢,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离婚后,双方可以另案起诉。对于被告在审理中提出有债务35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退还被告与其子汇给家里除正常开支外的现金20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伤害,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文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已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潘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