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高某,女,1991年05月0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