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已与被告邓某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群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