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73号原告万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颜某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赵瑜洁,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祯莲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颜某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瑜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同年12月28日自愿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且被告拒绝尽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因身体原因流产两次,至今未生育子女,原告要求被告检查调理身体,但是被告却不听。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原告享有,因购房所欠债务均由原告负责偿还,其余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颜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相识恋爱一年后才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四年多,感情基础好。被告并非不履行夫妻义务,曾经被告怀孕两次,只是因客观原因流产。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颜某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同年12月28日自愿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身体原因流产两次,至今尚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近年来,原告急于想要孩子,被告却因身体原因流产,因此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于2015年7月16日,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被告提供的被告住院单、出院证、出院记录随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近年来,原告急于想要孩子,被告却因身体原因流产,因此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贴、相互包容,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