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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颖、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颖,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颖,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容绍云、苏俊源,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关宝伟,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旭娜、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颖与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颖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上诉人富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表示同意对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肖颖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上诉人富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肖颖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肖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为3580元,由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肖颖负担10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