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朗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朗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西岗港府路4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朗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河山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磊,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朗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78元,由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淼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雁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