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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阳与湖南力非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湖南力非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04号原告赵阳,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力非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树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明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湖南力非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