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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傅华与葛峰、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华,葛峰,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傅华,居民。被执行人葛峰,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通榆北路69号1幢、2幢。申请执行人傅华与被执行人葛峰、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峰、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