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盛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7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盛某某在位于本区祝桥镇航城三路的聚贤劳务所内搭识沈某甲、沈乙父子,谎称能介绍沈乙至浦东机场做安检工作,骗得人民币7,000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沈某甲、沈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盛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盛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