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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龙、姜建华与姜建华、姜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姜建华,姜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小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芬,农民。被告:姜建华,农民。被告:姜建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姜建华、姜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方婉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