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龙、姜建华与姜建华、姜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姜建华,姜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小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芬,农民。被告:姜建华,农民。被告:姜建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姜建华、姜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方婉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