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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德保与陈国庆、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保,陈国庆,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赵德保,男,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陈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小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保诉被告陈国庆、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