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德保与陈国庆、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保,陈国庆,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赵德保,男,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陈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小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保诉被告陈国庆、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