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娟与被告王富财、赵立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王富财,赵立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3157号原告:王娟,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富财,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立艳,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延东(系二被告儿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王富财、赵立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娟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书 记 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