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林林等42人与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林林等,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14号申请人刘林林等42人,均为原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表刘林林,男,汉族。特别授权代表鄢育才,男,汉族。特别授权代表陈金珠,女,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村三角街四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余前荣。申请人刘林林等42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蓝图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711元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并给本院出具了《免予担保的函》,以上述42名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为由,请求本院免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林林等42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案件,于2015年9月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号: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994—1035号。在该系列案处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免予提供担保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兴荣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711元的财产。申请人刘林林等42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