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艳敏与马瑞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522号原告陈艳敏,农民。被告马瑞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敏与被告马瑞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