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臧晋松与魏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晋松,魏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臧晋松,女,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魏世勇,男,应县白马石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世勇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魏世勇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世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