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攀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40号罪犯周攀,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929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27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攀已缴纳人民币22506元。本院认为,罪犯周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攀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人民币22506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