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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亦君。委托代理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华。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三门县永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