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温某甲因孙某某诈骗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23号温某甲:你为孙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本刑二终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孙某某未能全额返还我被诈骗的损失,没有自愿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判决结果明显量刑过轻”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温某甲与温某乙自愿申请法院调解,并自愿与孙某某及其家属达成接受20万元赔偿款,其中温某乙收取16万元,温某甲只收取4万元赔偿款,以及收取20万元赔偿款后对孙某某达成谅解的调解意见。原审依据该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本案孙某某自愿认罪,系从犯的相关案情作出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与法有据,并无不当。���于温某甲推翻自愿调解、达成谅解的事实,提出没有全额返还损失,判决结果过轻,要求重审的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