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囯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巿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囯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巿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囯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巿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万达广场*座**楼)。法定代表人蔡宜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巿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巿张湾区车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黎孔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国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闰公司)与被上诉人十堰巿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国闰公司的起诉。国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闰公司以将本案提请仲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国润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