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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全新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1号罪犯李全新,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初中文化,原住贵港市港北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全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98分。该犯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全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