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19号原告:余某,女。被告:龙某甲,男。原告余某诉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于1997年恋爱,于1999年在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龙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抚养孩子,原告无奈于2013年7月起诉离婚,期间被告表示悔改,原告撤诉。之后,被告依旧在外吃喝,对家不管不问,原告彻底寒心。现双方已分居,无和好可能,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3、无财产纠纷。原告余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一女龙某乙(××××年××月××日生)。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裁定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撤诉。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离婚协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开始同意离婚,但后来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后来我起诉到法院。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被告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龙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龙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原告举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两人系同学,于1997年恋爱,于××××年××月××日在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龙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由于婚后被告上班不正常,家庭生活仅靠原告每月工资维持家庭经济开销,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最终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期间被告表示悔改,故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撤诉。之后,被告依旧没有彻底改变,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现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3、无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15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未能协议离婚,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并于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年××月××日婚生一女龙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由于婚后被告不能负起家庭的责任,对原告及孩子关心较少,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对于被告身上存在的缺点被告应当及时改正,重新赢得原告的信任。同时,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未能协议离婚。另外,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尚小,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根源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