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亚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平,女,1994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亚平在菏泽银座商城二楼江南布衣衣柜上班时,趁人不备将同事被害人裴某放在专柜电脑桌上的一部银白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71元。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亚平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看、马某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亚平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平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靖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