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声碧与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碧,邱玉梅,隆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声碧,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玉梅,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隆道泉,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5年9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声碧诉被告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前来本院明确表示“因家里意见不统一,我们不交费了,请法院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