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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声碧与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碧,邱玉梅,隆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声碧,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玉梅,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隆道泉,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5年9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声碧诉被告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前来本院明确表示“因家里意见不统一,我们不交费了,请法院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