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迭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迭某某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王某某借款及礼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迭某某所有的人民币2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时风新巨星1号农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