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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学民与尹兰英、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民,尹兰英,李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刘学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尹兰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树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学民与被告尹兰英、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民和被告尹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学民诉称,原告与被告尹兰英、李树林原系亲家关系,两被告为夫妻,2012年两被告因家庭买房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尹兰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房借刘学民现金陆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尹兰英、李树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尹兰英辩称,借款属实,2012年为了购买胜利油田的房屋,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60000元。所购买的房屋为家庭用房,登记在两被告名下。被告李树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尹兰英因家庭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尹兰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房借刘学民现金陆万元。被告尹兰英在借条上签字。另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刘学民与被告尹兰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涉案借款为两被告共同借款,被告尹兰英予以认可。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尹兰英、李树林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兰英、李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民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尹兰英、李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全额缴纳上诉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