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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064号原告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天学。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成都蜀阳天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