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石某。被告:郑某甲。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通过微信认识,在被告的欺骗下与被告同居生活并怀孕。××××年××月××日生育了女儿郑某乙,后为了女儿户口登记问题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威胁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郑某丙,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被告郑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郑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衡量标准。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念夫妻之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原、被告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