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臣诉被告李书志、李大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佳,乔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闫某佳,女。被告:乔某飞,男。原告闫某佳诉被告乔某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佳撤回对被告乔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佳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